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备案,省水利厅于2023年9月4日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水发〔2023〕1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制订并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水发〔2023〕13号),是省水利厅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前期工作成果质量和提高管理效率、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和设计市场主体行为、顺应改革发展形势的必要措施。
二、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质量评定标准》(SL521-201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5〕47号)、《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
三、主要内容
《湖南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水发〔2023〕13号)分五章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包括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评价依据和市场监督。
第二章为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共5条。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符合性评价由业务归口部门完成,评价结论为符合的项目进入技术审查环节,技术性评价由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审查专家组完成。
第三章为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共2条。包括符合性评价的定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的定量评价方法,及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第四章为评价结果应用,共4条。包括责任追究、行政处罚、“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信息档案管理等。
第五章为附则,共1条。为实施时间。
附表:包括符合性评价表(1-1~1-12)与技术性评价表(2-1~2-19)
四、特别说明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第二条评价范围扩大到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涵盖了水利厅负责行政许可的主要事项。
二是加强市场监督。第五条增加了报告编写主要署名人员与编制单位参加审查会议人员身份核对;第十一条第三款增加了对中标勘察设计单位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履约情况评价。
三是明确“否决”内容。第十二条明确关键性内容必须合格,同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不满足即为不合格,实行“否决”制。
四是强化结果运用。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评价结果运用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