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水利局关于公布常德市水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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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3-15002 

常水发〔202347


各区县(市)水利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水利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机制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营造包容有序的营商环境,坚持宽严相济,帮助当事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推动我市水行政执法环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常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制定我市水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市水利局免罚清单

 

 

常德市水利局       

2023525          

 

 


常德市水利局免罚清单

以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批评教育、指导性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2

未经水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了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但在期限内拆除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经水行政主管理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对防洪没有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理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围垦水库库区的

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障碍的。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围垦水库库区的;


5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经费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6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在责令期限内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7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未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经批准而对水土保持措施做出重大变更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了相关手续或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方案作出重大变更的。


8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9

水利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