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情况。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应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饮水安全的建设和管理负主体责任,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保护、水厂运行、管网维护等工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水利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城乡住建部门负责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卫生计生、环保、水文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电力、交通运输、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编制人员。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考核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乡镇水管站,明确专职人员,对辖区农村饮水安全进行管理。村级应明确供水监督员,负责本村供水的日常监管。
2.如何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经费?
《办法》明确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应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和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机构,全面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水利部门要根据辖区工程类型、运行情况、折旧年限等测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均维修养护专项资金额度,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县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水费提留等。市级财政应将本级水质检测机构的水质巡检、抽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应将县级水质检测机构检测费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检测费按照区域农村供水受益人口每年人均标准不低于0.5元/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按农村供水受益人口每年人均标准不低于1.5元/人,水费提留按农村供水受益人口每年人均标准不低于1.5元/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检测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逐步提高。
3.如何保障农村供水水质?
《办法》明确各区县市、管理区应建立规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自检、水质检测机构月巡检、卫生计生部门季抽检的三级水质检验制度。根据检测和监测标准建立具备相应检测和监测能力的检测室。规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自检检测能力不少于9项、水质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不少于42项、卫生计生部门监测机构检测能力不少于106项。建立信息公开与报送制度,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适时向社会公示。对于监测不达标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