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省水利厅有关招投标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招标,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与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公益效益,保障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持续有序进行,施工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经市水利局相关主管科室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核准后的施工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要及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合理划分标段,组建或完善各县市区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主体,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要按照监督权与建设权“两权分离”的原则,组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担任项目法人,实行集中建设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全省水利系统政企分开工作的通知》(湘水建管(2017)57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主体,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单个项目达到省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建设项目、千吨万人以下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以县级区域为单元成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为本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采取将项目分类打捆的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水办〔2012〕29号):单个项目达到省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建设项目、千吨万人以下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以县级区域为单元成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为本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采取将项目分类打捆的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禁以不合理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有关招标的公告和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如:招标人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和中标的前提条件,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参与各方行为
规范招投标参与各方的行为,发现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人以及评委有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面给予公布。评标委员会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不是技术特别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原则上不派业主评委。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前,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要素和评审标准,从水利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等官方网站查询并下载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水办〔2012〕29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前,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要素和评审标准,从水利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等官方网站查询并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五、推行进场交易,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
全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从2018年1月1日起,必须全面进入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监管,保障水利建设市场交易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民营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2015年12月,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电子招标投标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加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遏制围标串标,预防廉政风险。我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一律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水办〔2012〕29号):省水利厅将积极探索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为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基础条件。各地应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试行招标文件网上发售、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网银缴纳、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水利工程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六、完善备案程序,规范备案工作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以下环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备案手续;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5日前,将招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招标文件澄清、补充通知发出2日前,将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中标通知发出3日前,将中标通知书和评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水办〔2012〕29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5日前,将招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招标文件澄清、补充通知发出2日前,将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中标通知发出3日前,将中标通知书和评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内,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及时启动终止程序,招标人必须执行审查意见或终止招标活动。
七、规范中标公示事项,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的3日内,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中标金额、工期、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注册执业证号和投诉受理渠道等事项。公示期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水办〔2012〕29号):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的3日内,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中标金额、工期、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注册执业证号和投诉受理渠道等事项。)对使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还应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水办〔2012〕29号):公示期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使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还应在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中填报项目招投标信息并予以公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台账、投诉处理档案和监察制度。招投标活动中,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做出答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八、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招投标后续监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招投标的后续监管,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和完工结算价的监督管理。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查验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执(从)业与岗位资格证件,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合同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水办〔2012〕29号):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招投标的后续监管,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和完工结算价的监督管理。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查验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执(从)业与岗位资格证件,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合同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
未尽事宜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该具备的条件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该具备的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