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目的: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石门县行政审批权限,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文件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3号)、《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水办〔2016〕27号)
适用范围:适用于省直管县石门县境内的市级权限的水行政许可工作。
重点内容:石门县享有市级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的),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和洞庭湖河道、湖泊、洲滩开发利用许可共6项市级审批权限,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