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水案〔2018〕315号A类
丁来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大湖、水库管理条例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4年,市委、市政府把解决全市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做为“幸福常德一号工程”来抓,集中2年时间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我市境内的大湖和大部分水库基本上都已列入到饮用水源保护地名录,从而有效地保护和管理好湖泊、水库工作刻不容缓。您在对全市水环境现状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关于制定大湖、水库管理条例的提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并建议:“当地政府上升到立法层面,出台专门的管理条例,明确责任主体、管理要求、禁止事项、监督管理和处罚条款等”。目前,我市湖泊、水库的管理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管理。目前,在省市均没有制订专门的湖泊、水库管理条例的前提下,我市已经做了如下工作:
1.出台相关法规和文件。一是2012年12月29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常德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2】23号),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二是2016年9月23日,常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了《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三是2017年4月26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了《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上两部《条例》该条例都含总则、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部分,都适用于常德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沟渠和湿地等地表(地下)水体的环境保护。
2.“河长制”和“湖长制”工作全面推进。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从水资源保护、河湖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参照全国“河长制”的模式,全国范围内又强有力地推行“湖长制”,立足不同河湖实际,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顶层设计、集中力量解决好当前河湖管理与保护的突出问题。目前,我省“五级河长制”和省级层面的“湖长制”工作已经面向社会公示,并已经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下步市县“湖长制”工作定将稳步推进。
鉴于制订《常德市大湖、水库管理条例》事关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牵涉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当前水污染问题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出台《常德市大湖、水库管理条例》很有必要,但今年3月北京“二会”后,面临从上至下的行政机构改革,我市县水利部门职能职责也将会有较大的调整。因此,我们相信此项工作定会在全市机构改革完成后进行。
感谢您对我市水环境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24日
签发人:胡世满 联系人:李仕强
联系单位:常德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2556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