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水行政许可市管范围及权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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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1、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跨县行政区非沅澧水干流河段和跨县行政区的垸内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    程;       
  2、单机500KW以上且总装机5000KW以下的水电站工程。                                                
第二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灌溉项目;
  2、总装机容量25000KW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第三项 取水许可
  1、日取地表水3万-8万立方米、地下水3000立方米-5000立方米的项目;
  2、跨县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3、总装机容量10000-25000KW的水力发电站。
第四项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符合流域和综合规划;
  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影响河道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对水体动植物生存等水环境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灰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超过规定的要求;
  4、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确定的主要因子,其结论经专家评审论证。
第五项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常德市境内库容在100万至1000万立方米之间的已建成的小Ⅰ型水库大坝。
第六项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1、省水利厅委托审批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利用外资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
  2、跨县行政区的水利工程;
  3、使用市政府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中、小型水利工程;
  4、其它由市级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水利水电工程。
第七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立项或跨区县市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八项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及其它跨县行政区的沅澧水非干流河段兴建的建设项目。
第九项 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填堵市城区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十项 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洞庭湖区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及跨县行政区河道、湖泊、洲滩。
第十一项 江河(含洞庭湖)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垸内湖泊及其他跨县行政区的非沅澧水干流河段。
第十二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水土保持项目;
市立项、跨县行政区的水土保持项目。
  (2)河道、湖泊、堤防、蓄洪安全建设和水利结合灭螺项目;
  由市立项、资金来源由市、县(区、市)财政或自筹资金的河道、湖泊、堤防、蓄洪安全建设和水利结合灭螺项目。
  (3)机电排灌和小水电项目;
  单机100KW以上且总装机1000KW以下的的机电排灌工程;单机500KW以上且总装机2000KW以下的小水电站;10KV—35KV的输变电站工程。
  (4)山丘区水利工程;
  小型水库大坝和灌区工程。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总投资在50-200万元的单项集中供水工程项目。
  (6)城市防洪工程;
  市立项的城市防洪工程。
第十三项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沅水市城区河段范围内生产作业(包括采砂、取土、淘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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