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常德市水利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 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 制定或者调整重大流域规划,重大水利区域规划;
(三) 重大水利资金安排的方案;
(四) 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方案;
(五) 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
(六) 制定全市性水利政策措施;
(七) 其它应当由局务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领导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局机关相关科室或者局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提出报局办公室(局防汛办公室),局办公室向局法制部门征求法制意见后提出初步意见送分管局领导审核,再报请局长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也可以由局长提出并决定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 调查研究。决策承办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决策备选方案。
(二) 专家论证。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必要时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决策事项涉及有关水利工程或行业发展技术问题应当交局技术委员会进行论证。
(三) 征求意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影响范围,应当向局机关、局属单位或者全市水利系统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湖南水利网或者书面形式进行。
(四) 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局务会决策前,必须进行听证,举行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局法制部门承办。
(五) 合法性审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局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局办公室不得提出进入决策程序的初步意见。
(六) 局务会讨论研究决定。
(七)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局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需应急处置的重大行政决策,经局长批准,可直接进入合法性审查和局务会研究决定程序。
第七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和评价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长报告。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价,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局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异议,决策执行部门必须依法答复,对确有不适当情况的应当向局领导报告。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执行中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程序,由局务会研究,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局重大行政事项未经决策程序赋予实施,给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