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周某某:
你所经营的“金锚工6611”浮吊船在沅水鼎城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厂应急取水工程施工项目中不按规定时间采石一案,经常德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你所经营的“金锚工6611”浮吊船在沅水鼎城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厂应急取水工程施工项目中不按规定时间采石。
上述事实清楚,有现场调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实时监控录像、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等证据证明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和《常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12项(二)的规定,确定你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违法行为情形,经常德市水利局案件合议审查委员会会议决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常德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水利局
2023年3月16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