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水利局关于2014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及做好相关对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水利(水务)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8日下发了《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下发、暂停、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市政府第9号令),取消了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将水工程防洪规划市级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市。同时,我局为了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决定增加“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核,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审批,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江河(含洞庭湖)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实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等8项市级行政许可权限完全下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分权限下放(见附件1、附件2)。常德经开区水利局审批权限另有文件规定。为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能够及时对接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区县市水利(水务)局要把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对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安排,将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
2、各区县市水利(水务)局要将各自的行政许可权限、职责、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及时向社会告知,为许可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防止出现工作断档、管理缺位的现象。局机关有关科室要主动与各区县市水利(水务)局联系,抓紧做好移交、衔接、指导工作,对已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
3、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应完善行政许可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公开办事指南,及时公开行政许可信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应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1:常德市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事项及权限
附件2:常德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事项及权限
常德市水利局
2014年3月25日
常德市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事项及权限
第一项 取水许可
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项目。
第二项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及其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沅、澧水一级支流及以下河流河段兴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堤防工程:三、四级堤防初步设计;
2、水库工程(包括水闸):新建小Ⅰ型及重点小Ⅱ型水库(水闸)初步设计,小Ⅰ型及重点小Ⅱ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初步设计;
3、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初步设计;
4、灌溉、排涝泵站工程:中型灌溉、排涝泵站新建或改扩建初步设计;
5、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100万(含)-500万(不含)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规模500-1000m3/d(不含)的供水工程初步设计;
7、小水电工程:装机5000千瓦(含)-10000千瓦(不含)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
8、规划范围以外沅、澧水重要支流治理初步设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四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由市本级立项的项目(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灌溉项目、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第五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本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第六项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市城区规划区内河段内生产作业(包括采砂、取土、淘金等)。
附件2:
常德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事项及权限
第一项 取水许可
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项目;总装机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取水项目。
第二项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本行政区域内沅、澧水一级支流以下河流河段兴建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三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堤防工程:一、二、三、四级堤防以外的其他堤防工程;
2、水库工程(包括水闸):新建一般小Ⅱ型水库(水闸)初步设计、一般小Ⅱ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初步设计;
3、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小型灌区渠系配套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
4、灌溉、排涝泵站工程:小型灌溉、排涝泵站建设初步设计;
5、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100万(不含)以下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规划、供水规模500m3/d(不含)以下供水工程初步设计;
7、小水电工程:装机5000千瓦(不含)以下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四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县级立项的项目(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灌溉项目、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五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县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六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本行政区域内除在洞庭湖、大型水库和沅、澧水干流外的其他重要河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七项 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开发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洞庭湖区沅、澧水一级支流及以下的河道、湖泊、洲滩。
第八项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在本行政区域内河段(常德市城区规划区内河段由市水利局审批)生产作业(包括采砂、取土、淘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九项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本行政区域内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及以下河流、垸内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总装机0.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工程。
第十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第十一项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已建成的小型水库大坝。
第十二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本行政区域内沅、澧水一级支流及以下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的非防洪项目。
第十三项 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填堵本行政区域内城区原有河道(含撇洪河)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十四项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本行政区域内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及以下的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
第十五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占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中小型水闸、中小型泵站、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灌区的灌溉工程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十六项 江河(含洞庭湖)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本行政区域内江河(含洞庭湖、垸内湖泊)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对洞庭湖区的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进行填堵、占用或拆毁的,按照洞庭湖治理规划和防洪安全要求,需报省水利厅备案,重要项目还需报长江水利会备案)。
第十七项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对需利用洞庭湖区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的,按照洞庭湖治理规划和防洪安全要求,需报省水利厅备案,重要项目还需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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