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水利局关于2014年市委1号文件对接工作的通知
常德经开区水利局:
《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二次创业建设千亿园区的若干意见》(常发[2014]1号)已于2月24日下发,根据文件精神,涉及我局对你区原有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全部下放至你局(具体审批事项及权限见附件)。请你局精心部署,认真履职,切实担负起各项审批事项的责任。如在审批工作中遇到技术难题,请及时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衔接。
特此通知。
附件:常德经开区水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
2014年3月20日
附件:
常德经开区水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
第一项 取水许可
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下、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灌溉项目;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
第二项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本行政区域内沅水一级支流及以下河流河段兴建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三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堤防工程:一、二级堤防以外的其他堤防工程初步设计;
2、水库工程(包括水闸):新建小Ⅰ型及小Ⅱ型水库(水闸)初步设计,小Ⅰ型及小Ⅱ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初步设计;
3、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初步设计;
4、灌溉、排涝泵站工程:中、小型灌溉、排涝泵站新建或改扩建初步设计;
5、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500万(不含)以下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本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规划、供水规模1000m3/d(不含)以下供水工程初步设计;
7、小水电工程:装机10000千瓦(不含)以下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四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灌溉项目、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项目。
第五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本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第六项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在本行政区域内河段生产作业(包括采砂、取土、淘金等)。
第七项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本行政区域内沅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及以下河流、垸内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总装机0.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工程。
第八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本行政区域内市、区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第九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本行政区域内除在洞庭湖、大型水库和沅水干流外的其他重要河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十项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已建成的小型水库大坝。
第十一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本行政区域内沅水一级支流及以下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的非防洪项目。
第十二项 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填堵本行政区域内城区原有河道(含撇洪河)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十三项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本行政区域内沅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及以下的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
第十四项 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开发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洞庭湖区沅水一级支流及以下河道、湖泊、洲滩。
第十五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占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中小型水闸、中小型泵站、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灌区的灌溉工程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十六项 江河(含洞庭湖)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本行政区域内江河(含洞庭湖、垸内湖泊)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对洞庭湖区的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进行填堵、占用或拆毁的,按照洞庭湖治理规划和防洪安全要求,需报省水利厅备案,重要项目还需报长江水利会备案)。
第十七项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对需利用洞庭湖区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的,按照洞庭湖治理规划和防洪安全要求,需报省水利厅备案,重要项目还需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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