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水利局关于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告知书(2022年3月30日)
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常德市境内开办公路、铁路、涉水交通、机场、电力、水利水电、采矿、石油天然气工程、加工制造、各类社会事业建设工程、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市政道路、管网、公园等涉及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等法定义务。为提高生产建设活动主体的水土保持意识,督促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与报告表,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编制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XX以上”或“XX~”均包含该数值,“XX以下”或“~XX”均不包含该数值,后文不再表述)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方以上的项目。
编制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0.5~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1万方~5万方的项目。
征占地面积及挖填土石方不满足编制报告表条件的项目,不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除外,开采矿产资源、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情形另行计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按1元/平方米、1元/立方米或者0.7元/吨计,详见《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1〕473号)。
三、报告开工时间。项目正式动工前(含清表、场地平整等)10个工作日,应主动告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
四、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原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具体要求参照《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22〕14号)执行。
五、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保证水土流失防治效果,重点加强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的管理,确保渣场安全。
六、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一般项目由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任务;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方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方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八、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完成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送整改情况。生产建设单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对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以及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将按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
九、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并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报备材料只需要提供申请表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十、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我市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义务主要告知事项,具体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咨询地址:常德市水土保持站(常德市武陵区沅安路388号常德市水利局1602、1604办公室)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负责事项:
胡 宏 0736-2556756,15907361108(综合)
徐 洋 0736-2556755,17373600911(项目审批监管)
杨尚乐 0736-2556822,18273141512(项目监测、规费征收)
常德市水利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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