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出台《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序做好下阶段河道砂石开采与管理工作,湖南省水利厅出台《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党的二十大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推进法治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政治任务,不断提升采砂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河道采砂秩序稳定可控并持续向好,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意见》提出,要将河长制湖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建立河长挂帅、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工作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每年3月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整落实本年度辖区内所有河道采砂管理河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要坚持规划刚性约束,依法划定禁采区,科学合理确定可采区与规划期控制总开采量等。
《意见》要求,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批复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开展河道采砂许可。对于采砂规划未出台、相关专题论证未通过、年度实施方案未审批、作业船舶和人员不符合规定、位于交界河段存在矛盾或争议的可采区,不得许可河道采砂。印发或注销、收回采砂许可证要及时对外公告,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河道砂石开采量达到限定开采总量的,许可单位要督促采砂业主停止采砂作业,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并组织开展现场验收。
《意见》指出,要加强采砂作业现场管理。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派驻人员现场蹲点指导、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升采砂作业现场管理能力。在实施河道采砂前,要建立进出场、计重及登记制度,树立现场公告牌,精确开展可采区范围实地放样,设置现场界限标识。以采砂船舶采砂的规模以上可采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电子围栏及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监控系统,派驻现场监管人员,实行可采区全天候无死角管理。
《意见》强调,要做好巡查执法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抓好常态化巡查检查,并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和夜间、暴雨、节假日等时段加大巡查频次。结合扫黑除恶工作,积极移交违法犯罪线索,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于曾多次出现非法采砂行为或设置有可采区的交界河段,毗邻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23年6月底前签订联合执法与监管合作协议,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各地区要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原则上每季度开展部门(区域)联合执法不少于一次。
《意见》明确,抗洪抢险应急采砂要坚持确有必要的原则。在警戒水位以上,防汛砂石储备不足且因抗洪抢险形势需要紧急开采河砂的前提下,方可由权限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开展应急采砂,应急开采的范围、数量和深度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应当避让重点生态保护区、险工险段及涉水工程保护范围,开采数量不得突破抗洪抢险需砂量,不得采取危险作业方式,所采砂石应严格按照防汛物资管理,禁止挪作他用或向市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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