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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水利局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水利局 2011-01-12 14:48 字体:【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有关科(站)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下放﹑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办事服务项目目录的决定 》(市政府7号令)己于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市政府7号令决定市水利局下放11项行政审批项目:一是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二是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三是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四是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五是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六是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七是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八是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九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十是江河(含洞庭湖)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十一是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为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能够对接到位,确保各县市区依法规范行使下放的审批权限。现将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把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对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安排,将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局机关有关科(站)室要主动与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联系,抓紧做好移交、衔接、指导、培训工作,对已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2011年1月31日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停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

  二、对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属市级管理权限的,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一律以市水利局的名义实施许可,应严格按照市水利局制定的审批程序、许可条件、证件(批复)样式等要求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将委托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报市水利局备案。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局机关有关科(站)室负责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进行指导、督查。

  三、对直接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应以本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各单位应参照市水利局有关行政许可程序,对负责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四、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作好接受许可下放工作,将各自的行政许可权限、职责、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及时向社会告知,为许可当事人办理相关事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防止出现工作断档、管理缺位的现象;在对许可事项实施审批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

  五、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应完善行政许可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公开办事指南,及时公开行政许可信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考虑目前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不具备行政审批主体资格,暂缓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审批工作仍按原申报程序审批。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