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卷评议标准》和《行政许可案卷评议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法制机构:
行政执法案卷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为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按照《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六大主题活动深入推进人民满意政府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12]6号)要求,现将《行政处罚案卷评议标准》和《行政许可案卷评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的资料收集、整理、组卷中参照标准执行。今后的案卷评查、评议打分也将按此标准进行。
附件1:行政处罚案卷评议标准
附件2:行政许可案卷评议标准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行政处罚案卷评议标准
一、案卷评议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评价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等内容。
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二、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文书种类、文书制作规范、文书基本要素等设定相应分值,对缺少文书种类、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制作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60-89(含60分)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基础标准
一、案件主体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二、事实与证据
1.基本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认定清楚。
2.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基本充分,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3.证据为复印件的,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签章或执法人员签名。
三、处罚程序
1.行政处罚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决定(含事先告知)、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颠倒、遗漏。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听取并记录其陈述和申辩。
3.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
四、适用依据
1.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2.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处罚无明显失当。
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通用要求
(一)文书完整齐全
缺少必备法律文书的,每缺一件扣减5分。
(二)文书制作规范
1.文书内容应当完备,缺少必备内容的,每缺一项扣减1分。
2.用语规范、准确、前后一致。用语不规范、有错字多字、前后不一致、意思表述不清或文字被随意改变的,每发现一处,扣减1分。
二、具体要求
(一)实施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共100分)
1.立(受)案阶段(共5分)
(1)立(受)案文书(共3分)
①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案情。(0.5分)
②载明案件来源及相关材料,包括举报、交办或移送等内容。(0.5分)
③载明立(受)案理由及依据。(0.5分)
④载明承办人意见,并注明依法处理的建议。(0.5分)
⑤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字并注明日期。(0.5分)
⑥在规定时间内立案。(0.5分)
(2)案件移送文书(共2分)
①案件移送审批表需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理由、依据、具体措施、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核意见等内容。(1分)
②案件移送通知书需载明案件名称、移送的理由和依据、移送单位及受移送单位名称、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1分)
2.调查(检查)取证阶段(共31分)
(1)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共6分)
①载明案由、检查 (勘验)机关名称、检查 (勘验)人、记录人的姓名、被检查 (勘验)人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 (勘验)的起止时间、场所。(1分)
②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记录准确、客观、全面;笔录内容改动处须经被检查 (勘验)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被检查 (勘验)人未确认的,检查 (勘验)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1分)
③当事人对笔录无异议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④检查 (勘验)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⑤现场绘制的勘验图应当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注明时间、地点、过程、摄(录)制人姓名和身份等。(2分)
(2)调查(询问)笔录(共9分)
①载明案由、调查(询问)机关名称、调查(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被调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询问)地点、起止时间。(1分)
②有调查(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以及证件号码的情况记载。(1分)
③调查(询问)笔录内容改动处须经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被调查(询问)人未确认的,调查(询问)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1分)
④当事人对笔录无异议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手印)并注明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⑤两名调查(询问)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⑥调查(询问)的内容应与行政违法案件具有关联性。(1分)
⑦一份询问(调查)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调查)人。(2分)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抽样、查封、扣押等)(共7分)
①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应载明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和理由、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调查人员的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等内容。(1分)
②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包括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据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登记保存期间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等)。(2分)
③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1分)
④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包括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由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收。(2分)
⑤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1分)
(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文书(共9分)
①载明案由、时间、场所。(1分)
②载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分)
③载明被检人或被检物的基本情况。(1分)
④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结果明确。(1分)
⑤载明被检人对结果的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检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⑥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⑦需要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抽样清单等文书需载明抽样物品的名称、生产单位、数量、规格、抽样方式等内容,并经被抽样人签名确认;被抽样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⑧委托实施的,应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1分)
⑨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内容应与行政违法案件直接相关。(1分)
3.审查决定(含事先告知)阶段(共52分)
(1)案件处理内部审批文书(共5分)
①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
②载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基本完备及处罚依据。(1分)
③承办人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并注明日期。(1分)
④有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⑤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签字并注明日期。(1分)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含听证告知)文书(共10分)
①明确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理由包括裁量理由,要适用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分)
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应明确具体。(3分)
③送达回证应有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收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拒收事由。(3分)
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2分)
(3)听证通知书(共4分)
①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场所。(1分)
②载明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和职务。(1分)
③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1分)
④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当事人。(1分)
(4)听证笔录(共5分)
①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案由、起止时间、场所。(1分)
②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③载明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书记员并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调查意见及证据、理由,当事人、第三人提出证据及申辩、质证,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要求及异议进行处理,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等进程情况。(2分)
④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1分)
(5)听证报告(共4分)。
①载明案由(1分)。
②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
③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和依据(1分)。
④载明听证结论(1分)。
(6)集体讨论记录。(5分)
按本部门规定,属于集体讨论的案件,有集体讨论决定的文书记载(含会议纪要),并有议决内容:
①集体讨论的文书规范。包括有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等(3分)
②讨论量罚过程中,应有适用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记载(2分)
(7)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9分)
①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1分)
②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1分)
③载明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列举证据时要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3分)
④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2分)
⑤载明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数额并说明裁量的理由。裁量要运用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分)
⑥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分)
⑦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施罚款的,应告知缴款的期限、银行的名称及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2分)
⑧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3分)
⑨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2分)
4.送达执行阶段(共12分)
(1)送达回证(共5分)
①载明送达文书名称、文号。(0.5分)
②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0.5分)
③载明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0.5分)
④载明送达机关和送达人,并有签名或盖章。(0.5分)
⑤直接送达应由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拒收事由,签名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1分)
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的,应有相关材料记载。(1分)
⑦在法定时间内送达。(1分)
(2)罚没款(物)票据(共2分)
①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代缴的除外。(0.5分)
②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0.5分)
③票据填写规范、准确。(0.5分)
④告知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0.5分)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2分)
载明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及依据,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等,并附相关材料。
(4)结案报告(共3分)
①载明案由和结案理由。(1分)
②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0.5分)
③罚没财物处理结果。(0.5分)
④载明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⑤载明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共100分)
1.处罚决定书要有固定格式,编有号码。(5分)
2.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5分)
3.载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内容。(15分)
4.载明当事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10分)
5.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金额及法律依据。(20分)
6.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15分)
7. 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15分)
8.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行政执法证件号码。(5分)
9.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5分)
10.当场执行处罚的应当备注并附罚款票据复印件。(5分)
附件2
行政许可案卷评议标准
一、关于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行政许可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基础标准中规定的要素是案卷合格的最低要求,所涉及的内容是实体问题和重要法定程序问题,关系到行政许可决定本身是否成立,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合法有效。虽未设具体分值,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评定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二、关于文书规范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事项办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及立卷归档另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不扣分;听证条件、诉讼时限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不扣分。
基础标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本级政府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3、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1、行政许可项目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下放、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办事服务项目目录的决定》(市政府7号令)明确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市直部门不得继续行使。
(三)适用依据合法
1、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3、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1、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许可。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6、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含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8、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9、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经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申请和受理阶段(共20分)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6分)
(1)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
(2)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3)收件人、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文书(6分)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申请时间、受理(不予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
(3)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
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分)
(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行政机关的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
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6分)
(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及决定;
(3)行政机关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
(二)审查阶段(共44分)
1、核查笔录(8分)
(1)核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及签名;
(2)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3)被核查对象基本情况、核查的内容和结果;
(4)被核查对象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4分)
(1)被告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名称;
(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3)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
(4)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3、陈述、申辩笔录(5分)
(1)起止时间、地点;
(2)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
(3)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
(4)陈述、申辩的内容;
(5)陈述、申辩人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4、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3分)
(1)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
(2)所需时间;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5、听证告知书(3分)
(1)被告知人的名称;
(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6、听证通知书(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4)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7、听证公告(3分)
(1)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2)听证的时间、地点;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8、听证笔录(8分)
(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3)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依据;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利害关系人质证的内容;
(4)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的签名。
9、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3分)
(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承办人、审批人意见。
10、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3分)
(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三)决定阶段(共30分)
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不予)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许可〕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申请的许可事项;
(3)审查情况;
(4)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
(5)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的内容;
(6)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四)送达阶段(共6分)
送达回证
(1)送达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及文号(编号);
(2)受送达人、送达人;
(3)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
(4)收件人签名;
(5)行政机关印章;
(6)行政许可收费有合法票据;证照类许可事项有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
(备注:依法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部门,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办件的登记如符合上述要求,视为送达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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