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适老专区>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水利局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和下放部分行政许可权限至“五区”的通知

来源:市水利局 2013-06-14 14:43 字体:【

各区县(市)水利(水务)局,常德经济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管理区水利(水务)局:

  20135月15,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明确取消水利工程开工许可事项,为了落实好该决定,从即日起各地不得再进行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根据常德市委市政府扩权强区、简政放权、重心下移的原则,按照“常发[20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发[2011]8号《关于加快西洞庭食品工业园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水工程防洪规划等17项行政许可项目市局审批的部分权限下放至常德经济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管理区(简称“五区”),五区享有县级同等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具体见“附件《常德市水行政许可项目分级审批权限》”。请各地根据各自审批权限,认真开展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切实担负起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常德市水行政许可项目分级审批权限

0一三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水利审批权限通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常德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4印发


附件:

常德市水行政许可项目分级审批权限规定

  第一项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跨县级行政区域非沅、澧水干流河段和跨县级行政区域垸内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总装机0.2万千瓦()0.5万千瓦(不含)水电站工程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本行政区域内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以下河流、垸内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总装机0.2万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工程。                                            

  第二项 取水许可

  市级审批权限: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项目。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项目;总装机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取水项目。

  第三项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及其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沅、澧水非干流河段兴建的建设项目。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本行政区域内沅、澧水一级支流以下河流河段兴建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四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

  1、堤防工程:三、四级堤防初步设计;

  2、水库工程(包括水闸):新建小Ⅰ型及重点小Ⅱ型水库初步设计,小Ⅰ型及小Ⅱ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初步设计;

  3、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初步设计;

  4、灌溉、排涝泵站工程:中型灌溉、排涝泵站新建或改扩建初步设计;

  5、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100万(含)-500万(不含)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Ⅳ类(200-1000m3/d(不含))供水工程初步设计;

  7、小水电工程:装机2000千瓦(含)-5000千瓦(不含)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

  1、堤防工程:一、二、三、四级堤防以外的其他堤防工程;

  2、水库工程(包括水闸):新建一般小Ⅱ型水库初步设计;

  3、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小型灌区渠系配套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

  4、灌溉、排涝泵站工程:小型灌溉、排涝泵站建设初步设计;

  5、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100万(不含)以下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实施计划、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及其他除省、市审批外的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

  7、小水电工程:装机2000千瓦(不含)以下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五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由市本级立项的项目(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灌溉项目、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县级立项的项目(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灌溉项目、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六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级审批权限:市本级立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县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项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市级审批权限:常德市城区规划区内河段的生产作业(包括采砂、取土、淘金等)。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河段(常德市城区规划区内河段除外)生产作业(包括采砂、取土、淘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八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市级审批权限: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第九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市级审批权限: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水域(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项目。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本行政区域内除在洞庭湖、大型水库和沅、澧水干流外的其他重要河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十项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已建成的小型水库大坝。

  第十一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跨县级行政区域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的非防洪项目。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本行政区域内沅、澧水一级支流及以下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的非防洪项目。

  第十二项 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填堵本行政区域内城区原有河道(含撇洪河)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十三项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本行政区域内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及以下的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

  第十四项 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市级审批权限:开发利用跨县级行政区域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开发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洞庭湖区非沅、澧水干流河道、湖泊、洲滩。

  第十五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占用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灌溉工程设施。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占用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泵站、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灌区以外的灌溉工程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十六项 江河(含洞庭湖)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跨县级行政区域江河(含洞庭湖、垸内湖泊)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本行政区域内江河(含洞庭湖、垸内湖泊)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十七项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跨县级行政区域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

  各区县(市)和“五区”审批权限: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权限。